松滋市刘粮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揭宏新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B07QH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5月31日申请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03月07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活动。2026年3月30日,本局根据《公安提示函》对当事人开展跟踪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未发现有待售的狗肉。2026年3月31日,我局向松滋市公安局递交了《松滋市市场监督局协助调查函》松市监协查〔2026〕7011号,请松滋市公安局协助调查提供当事人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松滋市公安局对协助调查函的批示,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松滋市公安局刘家场派出所调取了当事人涉案的询问笔录、搜查材料、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25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罗刚经常使用安装有毒镖的弓弩射杀狗销售牟利。2026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余志伟帮助犯罪嫌疑人罗刚向当事人售卖用毒镖射杀的狗肉胴体2只共61斤,销售价格为每斤22元,实际结账按60斤计算,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余志伟扫码付款,一次付款1260元,一次付款60元,共付款1320元。当事人购买狗肉后除掉了狗头和狗脚,再将狗身分解成4块进行腌制,待干了水分后再进行了烟熏,存放于店内楼梯转角处水缸里面待售。2026年2月2日,松滋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查获到上述狗肉4块并进行扣押,截止检查之日,上述狗肉尚未销售。松滋市公安局将上述查获的狗肉送至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文书》(荆)公(司)鉴(化)字[2026]14号检验结果为上述狗肉检出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去极化型神经肌肉阻断剂,属于骨骼肌松弛药。它通过模拟乙酰胆碱的作用,使肌肉持续去极化而无法收缩,导致短暂性肌麻痹。该药在非医疗场景下常被非法滥用,过量使用会导致呼吸肌麻痹致死,属于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氯化琥珀胆碱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严格管制的药品。当事人向犯罪嫌疑人余志伟仅购买过这一次狗肉,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手机微信支付记录,只调取到购买上述狗肉的一次支付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毒死的动物肉类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132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狗肉时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6〕8002号)和《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市监当罚〔2026〕8002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