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仁怀市品惠全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群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D5P3NJ1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枇杷社区仓上组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4]55号
2023年11月,当事人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枇杷社区苍山组10号门面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者林群伟因经营需要采购烟草制品卷烟到店销售,至2024年1月18日仁怀市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涉案烟草制品卷烟贵烟(硬高遵)、玉溪(软)、贵烟(喜)等15个品种108条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涉案烟草制品全部为真品卷烟。经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以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总案值为25880元。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卷烟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采购、销售烟草制品具体数量、进价、售价有关凭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已销售的烟草制品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已确定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5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林群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 2.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签、案件移送回执、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仁烟移〔2024〕第13号)各1份,证明本局于2024年3月1日收到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仁烟移〔2024〕第13号)及接收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3.仁怀市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仁烟立〔2024〕第13号)、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撤销立案报告表、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审批表各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以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立案调查,后查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将案件移送本局管辖的事实; 4.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仁烟存通〔2024〕第13号):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15个品种108条卷烟条烟草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制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将仁怀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5.仁怀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仁怀市烟草专卖局送达回证1份、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3240100047)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15个品种105条烟草制品抽样委托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作鉴别检验,检验结论全部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6.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编号:2024年第13号)1份:证明15个品种108条涉案烟草制品价值计算总计为25880元的事实; 7.《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已经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 8.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林群伟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②当事人未建立采购
罚款0.5435万元#
5435.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