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全又佳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悦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7CPWW67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凤山乡神山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254号
2024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山分局对大方县全又佳百货店经营者袁悦悦进行第1次询问,查实当事人采购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等情况,并获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大方县全又佳百货店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7CPWW676,经营者:袁悦悦,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继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在清镇市严丽华日用品批发部采购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535176)10瓶和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658066)10瓶,采购单价均为5元/瓶,销售单价均为8元/瓶;采购上述化妆品时由清镇市众联惠配送中心进行配送,当事人留存有进货单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做进货查验记录。
本案货值金额为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的数量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和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的数量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之和,即:1瓶×8元/瓶+1瓶×8元/瓶=16元。当事人上述化妆品在销售过程中因未建立销售台账,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存在有自用上述化妆品的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经调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未受到过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同一性质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3日对其经营的商品开展自查,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情况,同时制作了化妆品自查记录。
本案尚不够移送嫌疑罪犯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535176)和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658066)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5.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在清镇市严丽华日用品批发部采购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535176)10瓶和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658066)10瓶的事实;
6.清镇市严丽华日用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方资质的事实;
7.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对采购化妆品进行查验的事实;
8.自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9.现场图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状态的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535176)和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生产批号:3543658066)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11.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12.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