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新站镇发达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岩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5JA4W1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新站镇新跃社区民主委八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商罚字〔2025〕2号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4日到“大市场粮油”进行监督检查,该店经营主体为蛟河市新站镇发达粮店,牌匾悬挂名称为“大市场粮油”,在该店现场检查共发现1袋五常特产长粒香米,生产日期:2025/01/21,其包装正面标注有五常大米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及五常大米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商品购进共计5袋,以60元/袋的价格销售4袋,当事人经营产品货值总额240元。2025年5月15日我局向五常市大米协会发送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五常特产长粒香米的委托商:五常市冉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商:五常市乐盟米业有限公司是否为许可使用第1607996号“五常”图形商标和第789043号“五常大米”文字商标的合法主体,2025年5月28日,我局收到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答复,当事人经营的五常特产长粒香米的委托商:五常市冉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商:五常市乐盟米业有限公司不是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使用第1607996号“五常”图形商标和滴789043号“五常大米”文字商标的合法主体。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蛟河市新站镇发达粮店(周岩顺)经营五常特产长粒香米,生产日期:2025/01/21,购进共计5袋,以60元/袋的价格销售4袋,货值总额300元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2025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商罚告字〔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