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武原丽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24MA2CYGDN1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盐丰路100号合景天峻小区商业3幢115室、盐丰路102号合景天峻小区商业3幢11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5〕167号
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于桐乡市某副食品店处以1.7元/包的价格进购涉案外包装标注“2024.06.01”“保质期:八个月”的“来一口多味花生(海苔味)”10包,并以3元/包的价格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5年3月2日,有消费者于当事人处购买上述已过保质期的“来一口多味花生(海苔味)”1包。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包,其中售出1包,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1.3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元; 二、罚款人民币400元。
4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2
盐市监处罚〔2023〕899号
经查明: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经本局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78.23平方米。
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桐乡市***分别购入“手撕素鸡排”5包和“威化饼干”5包,采购单价分别为1.5元/包和4.5元/包,支付金额分别为7.5元和22.5元。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从桐乡市***购入“软香爽酥饼”5包,采购单价为4元/包,支付金额为20元。当事人购入上述食品后将其放置于开设的超市内对外销售,其中“手撕素鸡排”的销售单价为2.5元/包,“威化饼干”“软香爽酥饼”销售单价均为6元/包。
2023年8月23日,消费者李某在当事人超市处购得“手撕素鸡排”1包、“软香爽酥饼”1包,发现该“手撕素鸡排”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30101”,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软香爽酥饼”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30423”,保质期为120天,已超过保质期,遂向本局投诉举报。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5元,违法所得为3元。
2023年10月9日,消费者赖某在当事人超市处购得“威化饼干”1包,发现该“威化饼干”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30103”,保质期为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为1.5元。
2023年1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市监罚告2023[9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手撕素鸡排”、“软香爽酥饼”和“威化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首次违法、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按规定组织开展召回,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
3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