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蔡绍友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绍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4MA4KT07U0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商务中心3栋1层3商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明,当事人武汉市蔡甸区蔡绍友日用百货店(蔡绍友)于2023月11日26日从上门推销“白云边”白酒的人手中以49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 “白云边”白酒12年陈酿42°3箱(箱/6瓶),以78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白云边”白酒15年陈酿42°2箱(箱/6瓶),以168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白云边”白酒20年陈酿42°1箱(箱/6瓶),以180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白云边”白酒20年陈酿45°2箱(箱/6瓶),以2160元/箱的价格购进了“白云边”白酒20年陈酿53°1箱(箱/6瓶)。2024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与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一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涉嫌假冒侵权的“白云边”白酒12年陈酿42°13瓶、15年陈酿42°12瓶、20年陈酿42°6瓶、20年陈酿45°9瓶、20年陈酿53°6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云边”白酒属于假冒该公司的产品。至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以10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白云边”白酒12年陈酿42°5瓶,以38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白云边”白酒20年陈酿45°3瓶,“白云边”白酒15年陈酿42°、20年陈酿42°、20年陈酿53°的没有销售,其销售价格分别是150元/瓶、340元/瓶、450元/瓶。当事人购销上述“白云边”白酒没有票据,没有账目、记录,不能证明该项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违法经营额共计12900元,获利331.67元。
另查明,“白云边”商标注册证:第 557672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 33类:酒(饮料)等,商标注册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许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白云边”注册商标,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标维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专用权的 “白云边”白酒12年陈酿42°13瓶、15年陈酿42°12瓶、20年陈酿42°6瓶、20年陈酿45°9瓶、20年陈酿53°6瓶;2.没收违法所得331.67元;3.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