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向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068365524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松坑口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8
(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署名权纠纷
蔡*
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3
2020-07-23
(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蔡*、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4﹞25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5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松坑口村销售的原味辣椒酱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