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花叶漫漫(湖州)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瑾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DXBBNT4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宋盛小区89幢舞阳花叶漫漫青创空间301室-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57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开设了一家名为抖音花叶漫漫生活中心的店铺,用于销售当事人的产品。涉案桑杞植物饮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委托山东科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但当事人并非直接联系山东科举药业有限公司,而是与中间商阎敬文签订了《研发服务意向合作协议》,向阎敬文支付试样费、原材料费以及生产加工费,然后由阎敬文帮助当事人寻找合作生产商进行研发生产。涉案桑杞植物饮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配料为水、桑叶、低聚果糖(益生元)、大枣、陈皮、枸杞、麦芽。当事人与生产商进行了沟通,生产商称生产时没有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经生产商分析认为是原料带入所致。该批次桑杞植物饮共生产了2000瓶,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店铺上销售量16瓶,浙江曲蔓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推广送货1500瓶,广告协会赞助120瓶,新市蚕花庙会推广40瓶,三人篮球赛赞助100瓶,用于日常接待员工福利等224瓶,该224瓶中有2瓶放置于公司办公室用于接待未使用,于2026年6月23日被本局扣押,另有13瓶系当事人放置于公司商务车备用未使用,召回时一并被本局扣押。抖音店铺的销售价格为102.4元/箱(8瓶/箱),销售了1单,共销售2箱,合计销售金额204.8元,净利润33元,其余推广和赞助的产品,当事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上述2000瓶涉案桑杞植物饮货值金额为25600元,违法所得为33元。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召回涉案桑杞植物饮1226瓶,商务车备用未使用13瓶,合计1239瓶,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依法扣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山梨酸钾作为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饮料中添加,最大添加量是0.5g/kg,而涉案桑杞植物饮中检测出的山梨酸钾含量是0.0345g/kg,未超过最大添加量,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标签带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召回并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桑杞植物饮1241瓶;2.没收违法所得33元;3.罚款人民币51200元(货值金额的2倍)。罚没款合计5123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山梨酸钾作为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饮料中添加,最大添加量是0.5g/kg,而涉案桑杞植物饮中检测出的山梨酸钾含量是0.0345g/kg,未超过最大添加量,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标签带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召回并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桑杞植物饮1241瓶;2.没收违法所得33元;3.罚款人民币51200元(货值金额的2倍)。罚没款合计51233元,上缴国库。
512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