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健广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P16AA25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碓臼泊村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许**
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8
2022-01-28
(2022)鲁0203民初1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215202600040
2025年10月11日06时30分,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鲁UR5567(黄色)号车行驶至即墨区S214K65+790米长直桥北3702150001下行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点位时,实载车货总重55.929吨,该车限重36.000吨,超重19.929吨,超限率为55.3600%。该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卸货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已经于2025年10月13日对鲁UR5567(黄色)号车车辆超限行为予以事先告知。2026年4月8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永康到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和《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内容无异议,承认违法超限事实。经调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非现场超限违法证据:询问笔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检定证书、主体证明、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等。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
950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2
370215202600038
2025年10月10日 14时20分,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鲁B79096(黄色)号车行驶至即墨区S214K65+790长直桥北3702150001下行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点位,实载车货总重49.599吨,该车限重36.00吨,超重13.599吨,超限率为37.77%。该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卸货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已经于2025年10月13日对鲁B79096(黄色)号车车辆超限行为予以事先告知。2026年4月8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受委托人李永康到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和《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内容无异议,承认违法超限事实。经调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非现场超限违法证据:询问笔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检定证书、主体证明、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等。
罚款叁仟玖佰元整
390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3
370215202600037
2025年10月01日 08时17分,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鲁BH3635(黄色)号车行驶至即墨区S214K65+790米长直桥北3702150001下行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点位时,实载车货总重49.011吨,该车限重36.000吨,超重13.011吨,超限率为36.1400%。该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卸货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已经于2025年10月10日对鲁BH3635(黄色)号车车辆超限行为予以事先告知。2026年4月8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受委托人李永康到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和《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内容无异议,承认违法超限事实。经调查 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非现场超限违法证据:询问笔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检定证书、主体证明、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等。
罚款叁仟玖佰元整
390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4
370215202600035
2025年10月11日06时18分,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鲁US3029(黄色)号车行驶至S214K65+790长直桥北3702150001下行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点位时,实载车货总重61.05吨,该车限重36.00吨,超重25.05吨,超限率为69.58%。该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卸货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已经于2025年10月13日对鲁US3029(黄色)号车车辆超限行为予以事先告知。2026年4月8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永康到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和《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内容无异议,承认违法超限事实。经调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非现场超限违法证据:询问笔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检定证书、主体证明、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等。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1250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5
370215202600036
2025年10月11日 06时28分,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鲁UQ9327(黄色)号车行驶至S214K65+790长直桥北3702150001下行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点位时,实载车货总重57.640吨,该车限重36.000吨,超重21.640吨,超限率为60.11%。该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卸货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已经于2025年10月13日对鲁UQ9327(黄色)号车车辆超限行为予以事先告知。2026年4月8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永康到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对《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和《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内容无异议,承认违法超限事实。经调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非现场超限违法证据:询问笔录、交通执法非现场录像、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检定证书、主体证明、非现场审核(省、市)通知书等。
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
1050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21
6
370215202500304
2025年11月6日10时15分,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维翠、迟嘉奎在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永康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徐维翠、迟嘉奎向李永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通过2025年10月14日《即墨区运输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对“一超四罚”违法行为的抄告函》中即墨籍车辆和企业进行核查,发现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货运车辆54辆,有违法超限行为的车辆7辆次(其中鲁UT7306号车2次),违法超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的11.11%,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受委托人李永康对《即墨区运输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对“一超四罚”违法行为的抄告函》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取证。经调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证据:询问笔录、执法录像、《即墨区运输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对“一超四罚”违法行为的抄告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车辆明细表等。
停业整顿5天
0.00元
青岛市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07
7
北综法罚决字﹝2025﹞第310039号
2025年05月19日查,当事人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在郑州路43号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16
8
J370214202500062
2025年3月25日,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付联东、江平在城阳区红岛街道新悦路对鲁UT1826(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李广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经调查,2025年3月25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广银驾驶车号为鲁UT1826(黄色)车重型自卸货车,由于该车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装载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仍有小部分未密闭严实被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叁仟元整,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8条之规定,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5
9
J370214202500048
2025年3月13日14时30分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鲁US7928(黄色)重型自卸货车在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湾路与河东路交叉口行驶过程中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邱丙会现场提供《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
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8条之规定,违法程度“较轻”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4
10
J370214202500054
2025年3月19日,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付联东、江平在城阳区红岛街道田海路与岙东路路口对鲁UT2957(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庞国法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经调查,2025年3月19日,青岛海迈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庞国法驾驶车号为鲁UT2957(黄色)车重型自卸货车,由于该车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装载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但仍有小部分未密闭严实被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贰仟元整,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8条之规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