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晟家惠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庆良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39RWGW9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玉恒广场解放中路17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赣11民特3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09
(2025)赣11民特3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03
(2025)赣11民特3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1-23
(2024)赣1104民初319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晟家惠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这批小米椒是2025年10月10日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严明蔬菜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43斤,进价10.47元/斤,售价13.16元/斤,至现场检查时,除去抽检的19.54斤,剩余23.46斤已售出。小米椒货值金额为563.3元,违法所得563.3元;产品已售罄,无库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3.6元; 2.罚款14463.4元;以上罚没款共15000元上缴国库。
14463.4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