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一拉溪镇丽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晓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5BE4X7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拉溪镇供销社家属楼整体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免罚〔20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从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吉林市船营区鑫一盛蔬菜批发行购进批次为2024-07-11的芹菜18斤,进价3.4元/斤,进货总价61元(进货票据总价61.2,实际支付抹去0.2元),当事人自称芹菜售价每斤3.99元。2024年7月12日,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5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DC20249818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永吉县一拉溪镇丽辉超市销售的2024-07-11批次芹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芹菜全部售出,共获利10.82元,货值金额71.82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从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吉林市船营区鑫一盛蔬菜批发行购进批次为2024-07-11的芹菜18斤,进价3.4元/斤,进货总价61元(进货票据总价61.2,实际支付抹去0.2元)。当事人自称芹菜售价每斤3.99元。2024年7月12日,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5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DC20249818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截至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芹菜全部售出,共获利10.82元,货值金额71.82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等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
2024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免罚告〔20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且当事人销售的2024-07-11批次芹菜数量为18斤,销售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微。其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等材料。且当事人在签收检验报告前,亦不知其所销售的2024-07-11抽检批次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没有主观故意,并且在签收检验报告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2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17.9元的价格购进标称名称为四照楼牌砂子粉(净含量:5kg)40袋,其食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1355-86,质量等级:特制一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152309360,制造商:荏平县利民面粉有限公司”字样,并于当日以每袋30元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上述四照楼牌砂子粉剩余2袋,其外包装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3-11-”字样,其产品合格证背面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砂子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标称四照楼牌砂子粉23袋,返货15袋,剩余2袋,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690元。
又查明,上述砂子粉标注执行标准GB1355-86已废止,现行执行标准GB/T1355-2021(小麦粉)已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2023年01月01日实施,该标准中5.1显示:小麦粉质量指标分为精制粉、标准粉和普通粉三个类别。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吉林市丽辉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17.9元的价格购进标称名称为四照楼牌砂子粉(净含量:5kg)40袋,其食品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1355-86,质量等级:特制一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152309360,制造商:荏平县利民面粉有限公司”字样,并于当日以每袋30元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标称四照楼牌砂子粉23袋,返货15袋,剩余2袋,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690元。
本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四照楼牌砂子粉其包装背面标注“执行标准:GB1355-86,质量等级:特制一等”字样,且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1-”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的行为。
2024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90元;
2.没收剩余四照楼牌砂子粉2袋;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