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幸福小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洋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AHEJ0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曾都区清河路南楚苑小区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随州鹿鹤市场购进的,购进了1罐,进价25元/罐。上述该“风味食品风味膏”外包装上标注有:风味食品风味膏,产品类型:复合调味料,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单位:武汉风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2011409660,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国营九真林场 。
据当事人口述称,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调料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相关食品证明文件,该“风味食品风味膏”主要是用于给制售的食品调味增鲜,用量极少,没有建立使用台账。涉案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批次检验报告等其它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符合一般处罚,并决定适用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积极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决定适用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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