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维科 | 注册资本:56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5MA5UHXL18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白鹤林5号楼18-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6﹞532号
经查,当事人系在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白鹤林5号楼18-1门市从事烟花销售的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HXL18Y,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证书编号:渝足应急YHPF【2024】02号,有效期限:2024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在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麻杨村13组开设了仓库。当事人2025年12月20日从震天蕾(组合烟花)的生产厂家贵州省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购进了15箱被抽检批次的烟花,购进单价为48.00元/箱,总价为720.00元。2025年12月24日抽检当天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当事人的仓库抽检以48.00元/箱的价格购买了8箱(检样4箱,备样4箱)震天蕾(组合烟花)。2026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在当事人的仓库发现了被抽检批次的震天蕾(组合烟花)共11箱(含4箱备样)。上述震天蕾(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上述震天蕾(组合烟花)的《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实:当事人被委托人陈述称被抽检批次的震天蕾(组合烟花)购进价格为48.00元/箱,销售价格为72.00元/箱,该批次总计购进了15箱,销售给抽检单位8箱(含4箱备样),剩余7箱存放至仓库。结合当事人被委托人的陈述和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上家资质以及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检查的情况,本局对当事人从上家处以720.00元的总价购进被抽检批次的震天蕾(组合烟花),抽样人员购买8箱(检样4箱,备样4箱),销售单价为72.00元的说法予以采信。在本局2025年10月28日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之前当事人未销售,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保存的11箱震天蕾(组合烟花)(抽样4箱,备样4箱)进行了查封,本局以购进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48.00元/箱×8箱+72.00元/箱×7箱=888.00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捌拾捌元整(¥888.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不合格的11箱震天蕾(组合烟花)(标称生产单位:贵州省红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12月16日,规格型号:100发)。
888.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