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CL78DF3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幢22-1(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渝0192民初5085号
合同纠纷
张**
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5)渝0192民初5036号
合同纠纷
陈*
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2
(2024)渝0112民初483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重庆启瑞盈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况**,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0
(2024)渝0112民初483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
重庆启瑞盈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01-13
(2024)渝0192民初14742号
广告合同纠纷
姜*
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启瑞盈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6
(2024)渝0192民初12810号
合同纠纷
刘**
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启瑞盈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4〕406号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通过法务咨询让客户了解当前国家对负债人的相关政策,以用最少的资金帮助其解决债务问题的投资项目名义,召集人员在其办公场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号*幢**-*)的党建活动室,以展示、演示、说明等方式进行宣讲。宣讲人系中宝国盛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周*、总经理范**和市场部总监柳*。其中柳*自称系中协华商(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副手(项目部负责人单**的副手),被派驻到中宝国盛担任市场部总监。在宣讲中,当事人通过企业PPT课件,宣讲介绍公司的市场地位、公司的使命、愿景以及企业性质系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央属企业,为一带一路培养人才,为企业赋能,推出的环保垃圾箱等项目都有国家补贴。客户听了当事人宣讲后,经过网上企查查等多个平台进行查询,确定了央企性质,同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人才招聘网等平台上都注明为央企,并在人才招聘网上用的央国企专区。部分听讲人认为当事人的项目很有保障,当场支付1000元注册了会员,获得随时来听宣讲(也称法务课)和参与投资项目的资格。当事人承诺在10个月内,通过现场签到聆听宣讲和线上APP登录签到以及带领新会员的方式累计积分,以投资金额1.8倍的积分返利提现,也就是返还1800元。直到2023年12月,当事人以APP升级为由,无法登录和积分无法兑现,并告知其会员可以参与公司其他开发的十个项目(详见PPT课件),其中杨**、王*、张*、刘**等会员按照董事长周*、总经理范**和市场部总监柳*等公司高管的要求缴纳了15-2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成为项目投资人。其主要项目是中宝(国盛)垂直孵化的合泰通达公司的合泰商城项目。当事人与合泰通达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是最初成立前给会员做宣讲的中宝(国盛)高管。其合泰通达总经理柳*即是中宝(国盛)的项目总监又是合泰通达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场地、注册地地址为同一个地址,包括相关工作人员也都是中宝(国盛)的原班人员,只是分工不同。经查明,《合泰商城项目》,是中宝(国盛)十个项目中互联网项目部门的业务板块。杨**、王*、张*、刘**等会员变为投资人的身份后,被当事人以重庆亿上岸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业务外包服务劳务合同》派往合泰通达公司,要求其投资人对当事人所孵化企业合泰通达的合泰商城电商平台项目进行日常接待和《合胆同心泰山可倚》PPT课件宣讲工作。在《中宝国盛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PPT宣传课件里合作单位一页面显示合泰通达为当事人的企管公司之一,其PPT课件对外宣称内容均显示当事人自身性质宣传为央企,且PPT课件均为当事人教育部部长张**制作提供。另查明,当事人招入员工签署的《业务外包服务劳务合同》为重庆亿上岸
本案当事人虚假宣传已发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且范围较大,存在较大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尚未造成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既有从重和一般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一般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万元。
600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3-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