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久玖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文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4MACD27RTXB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崇义桥街179号、1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62号
成都市康久玖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邱文忠负责药品采购、销售工作,该公司主要经营“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两类药品。二者均为处方药、生物制品,同时属于血液制品,不同病症根据患者体重用量不同。“人血白蛋白”主治休克、低蛋白血症、肝肾病水肿腹水等,成人常规日剂量5~10g;“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用于免疫缺陷、重症感染、自身免疫病。\n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文忠长期从事药品销售工作,销售方式主要为线下销售,药品通过线下取货、闪送、快递等方式运输交付。\n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n 经查,自2023年5月至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从“重庆医院集团四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国药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建都医药有限公司”“成都美迪森药业有限公司”“四川雪见草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嘉信凯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39860瓶。其中有940瓶涉案药品已入库,其余有1000瓶人血白蛋白和37920瓶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未入库,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未入库药品的销售记录台账。\n 两种药品根据行情购销价不同,人血白蛋白(10g/瓶)进货价在300元/瓶,销售价为320元/瓶;静注人免疫球蛋白(2.5g/瓶)进货价600元\t/瓶,销售价为800元/瓶。综上,当事人共有38920瓶(共计货值金额30656000元)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未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及销售台账。\n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n 经查,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针对当事人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00号)。\n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台账(2025年7月18日-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能提供销售台账相对应的处方笺。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未入库的38920瓶生物制品的处方笺。\n 另,当事人自2025年7月18日起,累计有100瓶“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的销售,无法提供对应处方笺。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购销记录\n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n鉴于涉案的药品“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属于的血液、生物制品,均为用于特定疾病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适应症使用。当事人作出药品经营者,应当知晓并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购销管理制度。但当事人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22日长期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导致药品处于无法监控的状态,涉案数量、金额巨大,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n二、未按规定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n 当事人无法提供已售的处方药对应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n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处方笺数量较多,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建议从重处罚。\n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 70%。”\n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凭处方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如下从重行政处罚:罚款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圆整)。\n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n 1.罚款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圆整);\n 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8000.00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2
新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2025年1月5日,新都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都区大丰街道崇义桥街179号、181号的成都康久玖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5年1月4日销售有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但该药店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再对该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于2025年4月2日销售有药品:人血白蛋白,但该药店无法提供销售该人血白蛋白的处方笺。另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购入了3盒硝苯地平控释片(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0mg*12片,批号:240151)),于2025年1月4日销售2盒,其余1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能提供对应处方笺。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购买了100瓶人血白蛋白,进价350元1瓶,都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每瓶405元,均能提供对应处方笺。
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8000.00元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