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富兴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9XMM96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西流河镇下查大道东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34号
经查明,事实如下:
一、2026年1月18日,2026年2月1日当事人从武汉市硚口区张洪电器经营部以单价45元/台,分别采购2台“室内加热器”,分别付货款90元,两次共采购4台“室内加热器”(均为同一批次),共付货款180元,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索要了采购单据,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述产品详细信息为:万宝 室内加热器,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1000W,商标持有人:广州工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制造商:佛山市凌飞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镜村奇石工业开发区;合格证标签信息为:鸟笼N398A型 无极等。2026年2月6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室内加热器”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3月9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室内加热器”(No:JD20260007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依据《仙桃市取暖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室内加热器”。经调查,2026年2月5日,当事人以单价为78元/台销售上述“室内加热器”一台,获销货款78元;2026年2月6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一台,并支付78元,封存一台(存于当事人仓库);2026年2月16日,当事人以单价为78元/台销售一台,截止2026年3月18日,上述产品共销售3台(含抽检1台),当事人共计获得234元销货款。上诉产品标注销售价格为78元(台),其4台“室内加热器”货值金额共计为312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产品进购、销售凭证,当事人经营该批产品成本为180元,当事人获销货款234元,获利54元,其违法所得为54元。
二、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从武汉市硚口区天宇浩家纺商行处购进4床“电热毯”,单价75元,共支付300元,当事人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索要了采购单据,未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述产品详细信息为:红月豆 电热毯,型号:TT150×80-6X,额定电压:220V~50Hz,额定功率:60W,执行标准:GB/T 4706.1-2024、GB/T4706.8-2024,制造商:石家庄昭洋电器有限公司,外包装标注地址:新乐市中同开发区等。2026年2月6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热毯”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3月9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电热毯”(No:JD20260008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T 4706.1-2024、GB/T4706.8-2024标准,依据《仙桃市取暖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电热毯”。经调查,2026年1月22日,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以98元/床分别销售了一床上述“电热毯”,分别获得销售款98元,两次共获得196元,2026年2月6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一床,并支付98元,封存一台(存于当事人仓库);上述产品共销售3床(含抽检1床),当事人共计获得294元销货款。上诉产品标注销售价格为98元(台),其4床“电热毯”货值金额共计为392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产品进购、销售凭证,当事人经营该批产品成本为300元,当事人获销货款294元,获利-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室内加热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室内加热器”。本局决定给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室内加热器”(数量为1台),2.罚款468元,上缴国库;3.没收违法所得54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热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电热毯”。本局决定给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电热毯”(数量为1床),2.罚款588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1台“室内加热器”、1床“电热毯”,给当事人处罚款共计1056元,上缴国库,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4元,上缴国库。
1056.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