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辉县市胡桥中南商贸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82MACHHKET8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胡桥街道八十亩地辉吴路南1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处罚〔2026〕219号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制作了《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告知当事人应保持张贴的《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2026年3月23日张贴的《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2026年4月28日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辉市监胡责改〔2026〕18号)。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重新制作了《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再次告知当事人应保持张贴的《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又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保持2026年4月28日张贴的《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2026年5月29日日常监督检查。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2、罚款9900元。
9900.00元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