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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芒小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3330801097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武宣县二塘镇开发区1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3〕2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大米厂月饼”(第33504321号)注册商标于2021年4月2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宣告无效,商标持有人广西人间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纠纷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广西人间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广西人间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该案并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广西人间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于2022年11月20日发布《注册商标无效公告》(第1816期商标公告)宣告第35类“大米厂月饼”(第33492221号)注册商标无效,又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注册商标无效公告》(第1827期商标公告),宣告第30类“大米厂月饼”(第33504321号)注册商标无效,但当事人从2023年8月开始仍在月饼、月饼礼盒以及手提袋等物品上使用“大米厂月饼”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且在使用“仙呈大米厂”(第51985952号)纯文字商标时,自行改变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注注册标记。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花费****元在武宣县桐岭镇民兴纸箱厂定制了1999个带有“”图样的纸箱,截止2023年9月14日,该样式纸箱剩余580个,经核算,剩余的580个纸箱货值为***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柳州花费****元定制5900套带有“”图样的礼盒套装(每一套里面包括手提袋还有印有“新生活”“大米厂月饼?”字样的内包装盒2个、印有“花好月圆”“大米厂月饼?”字样的包装盒2个以及印有“真材实料好味道”“大米厂月饼?”的刀叉盒1个),截止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使用的带有“”图样的手提袋剩余3650个,印有“新生活”“大米厂月饼?”字样的包装袋剩余2600个,印有“花好月圆”“大米厂月饼?”字样的内包装袋剩余8150个,印有“中秋快乐”“大米厂月饼?”字样的内包装盒剩余1300个,印有“真材实料好味道”“大米厂月饼?”字样的刀叉盒剩余4000个,该部分礼盒及包装袋还剩余650套有使用价值,经核算,剩余650套礼盒包装货值为***元;当事人又于同一时间在柳州花费***元制作带有“”图样的漫画包装盒1000个,截止2023年9月14日,该样式的包装盒还剩余48个,经核算,剩余48个该样式的包装盒货值为***元。 当事人在“大米厂月饼”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包装盒和纸箱,将带有“”和“”图样的月饼进行包装销售。 截至2023年9月27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共销售涉案货值130871.75元,依法认定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扣押的未使用涉案礼盒及包装货值为5531元。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36402.75元。另有经销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退还涉案货值1813.75元的情形。
1.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的罚款:13640.27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640.27元。
13640.27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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