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沙区谷月粮油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振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AL77KX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龙沙区大民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调查,用于售卖称重的计量器具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中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表述,龙沙区雪松食杂店内正在使用中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自2023年3月购入上述涉及的“电子计价秤”后,未按照规定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定期检定申请,在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放在店内用于称重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 当事人龙沙区金品荟果蔬超市的经营者金艳,于2025年3月31日下午15:00分,到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我局于2025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 月 8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齐龙市监罚告[2025] 121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05-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