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粤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秋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DM37B9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32号(新天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60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大道32号(新天地)从事烟、食盐零售、食品、日用品百货、化妆品及个人卫生用品等销售。
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在其经营场所乳制品冷藏展示柜张贴了1张标签广告,该广告内容主要有“粤客隆精品生活超市惊爆价 君乐宝简醇吨吨桶400G 6922577790273 特价 买一送一”等字样,在调料区张贴了2张标签广告,广告内容分别有“粤客隆精品生活超市惊爆价 海天系列商品 售价 买二送一”和“粤客隆精品生活超市惊爆价 千禾系列商品 买二送一”等字样。上述广告中均未标注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期限和方式。
据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述,上述广告中的“买一送一”“买二送一”是指买一瓶“君乐宝简醇吨吨桶400G”送一瓶“君乐宝简醇吨吨桶400G”,以及买二瓶任何海天系列、千禾系列商品送一瓶任何海天系列、千禾系列商品一瓶。
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上述广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潜江市监处罚〔2024〕444号
经本局查明: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以2.33元/kg的价格从荆州市闵朝林蔬菜商行采购精品土豆75kg,尔后于2024年7月23日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
2024年7月23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精品土豆依法进行了抽样。2024年8月15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批次精品土豆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据当事人陈述,因开展促销活动,上述批次精品土豆销售价格为1.76元/kg,已于2024年7月23日当天全部售完,共计销售75kg,销售金额132.2元,未获利。...[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2.2元;
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3
潜江市监处罚〔2024〕148号
经本局查明:投诉人购买的该批次“北方情原味老面馒头”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从荆州豫润香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购进价格为4元/包,购进15袋,尔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为每包3.9元。至案发,上述批次馒头已售完,其中,当事人于2024年1月13日售出的1袋销售时已发生霉变,销售价格3.9元,未获利。
据当事人陈述,2024年1月13日销售的馒头霉变可能是包装袋漏气所致。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从江陵县郝穴镇大市场购进鱼糕9斤,购进单价为13元/斤,购货款共计117元。尔后,当事人将鱼糕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16.8元/斤。该鱼糕包装上标注有“荆州特产精品鱼糕,配料:鱼、肉、鸡蛋、盐、淀粉,保质期:5-10度放7-8天,15-20度放3-5天,冷藏20天,冷冻3个月左右”等内容,未标注生产日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鱼糕为散装食品,销售方式为称重销售,每包的重量不等,为方便顾客便于携带,在进货时要求供货商进行了抽真空包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元;2.处罚款1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3.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4
潜江市监处罚〔2023〕280号
经本局查明: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从沙市区秦涛蔬菜批发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青豆角8.5公斤,尔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1.96元/公斤。
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青豆角进行抽样。2023年4月25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青豆角的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的标准指标为≤0.3,实测值为0.7,噻虫胺(mg/kg)的标准指标为 ≤0.01,实测值为0.025,单项判定均为不合格。
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上述青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除了正常的蔬果水分流失0.15公斤外,实际销售8.35公斤,销售价为11.96元/公斤,共获销售款99.9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9.9元,并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