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门市卢市川味王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9TE4M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中心农贸市场(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6月1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4月12日开始在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中心农贸市场从事卤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在从事卤菜加工销售中需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称重销售。2026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使用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标准砝码对当事人处使用的两台电子计价秤进行称重,其中一台电子计价秤(“大河衡”ACS-30电子计价秤,制造单位: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产品编号:A250113365;型号规格:ACS-30;制造日期:202501。)的称重结果超出国家法定允许误差。该电子计价秤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确定为作弊电子秤,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定结果无异议。 上述电子计价秤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在天门华西市场购买,于2026年1月1日在其店中开始使用,为了增加销售收入,当事人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了调试。当事人在经营中同时使用两台电子秤进行称重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有现金、微信、支付宝进行交易结算,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提供截止检查当日使用该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准确交易记录明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编号为A250113365的不合格电子计价秤;2、罚款1300元。
13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