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维安百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D3AJA2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忠路镇凤凰大道(卢毅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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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正花麻辣椒盐花生”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该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6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正花麻辣椒盐花生”为散装食品,于2026年4月份在利川市农贸城批发市场随机购进,购进数量1袋,每袋重5kg,购进单价20.00元/kg,购进金额100.00元。该批产品被抽样2.6kg后,其余的2.4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9.60元/Kg,销售金额合计148.00元。该批“正花麻辣椒盐花生”违法所得48.00元,货值金额148.0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正花麻辣椒盐花生”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也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致使未能有效追溯被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来源。
当事人在收到“正花麻辣椒盐花生”被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为避免产生危害后果,造成不良影响,及时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不合格产品,因销售时间过长,数量较少,故无实际召回数量,截止目前,未收到因食用上述“正花麻辣椒盐花生”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3、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48.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