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民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MABP482G7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地塘岭卢家尚房屋一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医罚〔2025〕11号
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民康精神病医院2025年8月13日产生的医疗污水经检测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0 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检测结果应≤5000 MPN/L的要求,且已进行排放。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0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5
2
2025007
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民康精神病医院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对排放废弃污水的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的监测频率未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6.1.3 监测频率”的要求
本机关于2025 年3月1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公司开设的平南民康精神病医院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对排放废弃污水的粪大肠菌群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指标的监测频率未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6.1.3 监测频率”的要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之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4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