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王明俭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K2JNPJ6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春桥居委会春桥路公路管理局一单元门面房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54号
现已查明:1、上述 2 个品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购进及库存情况如下:①“海天”草菇老抽,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9L(已开封);②“海天”原味鲜精酿生抽,生产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4年6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3千克(已开封);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海天”草菇老抽、“海天”原味鲜精酿生抽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接上任经营者盘转过来的,没有进货票据,也不知道进货价,当事人只知道在超市购买价均为17元/瓶,货值金额34元;上述两种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加工制作炒面调味使用。
2、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内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设置不合格区、退货区等警示标识;
3、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有效证据核算违法所得数额,报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海天”草菇老抽1瓶,“海天”原味鲜精酿生抽1瓶);
2、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海天”草菇老抽1瓶,“海天”原味鲜精酿生抽1瓶);
3、并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