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袁味家常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9M5HW0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交通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于2023年12月05日购进的黑龙江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生产的20袋鸡胸肉和2023年11月27日生产的15袋鸡手,鸡胸肉进货价15.8元/袋,鸡手15.9/袋,货值金额554.5元。至案发当日还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3年12月20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袁味家常菜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黑龙江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生产的20袋鸡胸肉和2023年11月27日生产的15袋鸡手,无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二:有2023年12月20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玛县袁味家常菜馆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黑龙江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生产的20袋鸡胸肉和2023年11月27日生产的15袋鸡手,无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呼玛县袁味家常菜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陈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有现场检查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黑龙江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生产的20袋鸡胸肉和2023年11月27日生产的15袋鸡手,无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