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路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BLN2NC1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222、226、22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56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于2023年5月23日,从宁海县捧娟水产经营部(另案处理)处,以**元/kg的价格购入鲫鱼3kg,在餐饮服务中做为食品原料用于制作烤鲫鱼,以20元/份(1条)予以销售。2023年5月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前述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3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抽取检验用样品2.4kg,(含备份样品1.2kg,均以24元/kg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由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保管。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编号为NO:SPJ20230685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6月27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前述剩余的0.6kg鲫鱼(3条)制作成3份烤鲫鱼售出。货值金额117.6元,违法所得117.6元。2023年6月27日,被本局查获。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在采购前述鲫鱼时,未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及鲫鱼合格证明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6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县延记烧烤店华庭家园分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6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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