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永特耐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金水 | 注册资本:3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71423292X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68号怡港大厦A幢1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2
(2025)粤0112民初20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0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康顺福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4
(2025)粤0112民初21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衍木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2
(2025)粤0112民初20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0
(2025)粤0112民初18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利原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5-08-12
(2025)粤0112民初212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临沂精诚佳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8
2025-07-24
(2025)粤0112民初21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家具分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8
(2025)粤0112民初21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家具分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5
(2025)粤0112民初20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5
(2025)粤0112民初20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阮学飞;平绍云;石春荣
裁判文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6
(2025)粤0112民初22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康顺福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3
(2025)粤0112民初2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临沂倾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4
2025-12-23
(2025)粤0112民初21293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意恒木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5
(2025)粤0112民初20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平绍云;阮学飞;石春荣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4
(2025)粤0112民初18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利原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5-08-26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康顺福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6
(2025)粤0112民初20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0
(2025)粤0112民初18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豪利原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3
(2025)粤0112民初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
抚顺市罕督进出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07-03
(2024)粤0112执4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童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12-15
2023-11-07
(2023)粤0112民初17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合和居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5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12-15
2023-11-07
(2023)粤0112民初17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美家美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6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6-02
2023-02-22
(2023)粤0112民初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利宝木材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441.0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4-04
2022-11-09
(2022)粤0112民初30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天锦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02
2022-12-05
(2022)粤0112民初33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安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02
2022-10-24
(2022)粤0112民初28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常德湘联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02
2022-08-30
(2022)粤0112民初259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德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3-02
2022-11-04
(2022)粤0112民初27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临高和信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75.2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8-08
2022-06-02
(2022)粤0112民初8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443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南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甘岗路179号之二101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3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叉车(型号:PCD、出厂编号:010308F5777;型号:FD30T3C、产品编号:CH922950;型号:CPD、出厂编号:05025DF3519),其中一台叉车1台叉车(编号CH922950)正在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在有效检验周期内的叉车(型号:PCD、出厂编号:010308F5777;型号:FD30T3C、产品编号:CH922950;型号:CPD、出厂编号:05025DF3519)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另查明,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将涉案两台叉车(设备出厂编号:CH922950、05025DF3519)送检,并检验合格,并为上述两台叉车,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2月1日,当事人将出厂编号:010308F5777的叉车交由第三方公司拆解报废,向我局提交了报废叉车协议复印件。当事人完成了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
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叉车的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叉车有效期限内的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各类资料;二是积极整改,涉案设备办理了使用登记证并送检合格,符合使用条件,消除了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2025年12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南市监罚告〔2025〕34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监管类序号23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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