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后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98XQ08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5
(2022)浙03民初1770号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胜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0-18
(2022)浙0326民初4898号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10-18
(2022)浙0326民初4898号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胜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2-09-30
(2022)浙0326民初4898号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2-09-30
(2022)浙0326民初4898号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胜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20-11-25
(2020)琼0271知民初7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
王**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36号
2026年1月30日,被处罚人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号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不再责令当事人整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设备已检验合格,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2000元,上缴财政。
32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