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语凡百货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长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4MACB64029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翠一路十字西北角第一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烟处﹝2023﹞第88号
2023年12月06日9时03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哑柏翠一路十字西北角第一家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语凡百货经销部向当事人曹长新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商店二楼库房东南角两个白色塑料包装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吉祥)34条,好猫(金猴王)28条,好猫(磨砂猴王)9条,苏烟(软金砂)1条,共计4个品种7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周至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周烟存通字【2023】第Y234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曹长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曹长新由于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卖,在杨凌办事时购回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曹长新所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曹长新违法进货总额为1204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进货总额12040.00元10%计1204.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4.00元
周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