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荣捷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友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679783303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九渊路2号(月亮湖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3
(2022)鄂0802民初6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官**
荆门市荣捷商贸有限公司,潘**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02
2018-10-11
(2018)鄂0804民初1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804民初1138号原告荆门市荣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骏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5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5﹞154号
当事人有以下3种违法事实:违法事实①经查:2024年2月1日,当事人从湖北省襄阳市原哈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诉同批次(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1月18日)的草原兴发羔羊肉串。2024年11月28日,本局将涉案查封的草原兴发羔羊肉串委托第三方公司(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2024年12月10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24124067)显示其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鸭源性成分;未检出绵羊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鸡源性成分”。2024年12月11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417568)显示其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辨/鉴结果告知书》(荆掇市监检辨/鉴结告〔2024〕3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并认可上述检验、检测结果。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草原兴发羔羊肉串(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01月18日)1260袋(70件)、进货价:310元/件、购进金额:21700元、销售价格:28.60元/袋、货值金额36036元。当事人以28.60元/袋的单价销售了1257袋。2024年11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库存的3袋草原兴发羔羊肉串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依法将查封的涉案物品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因上述查封的涉案物品已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消耗完毕,应不计入销售数据中,故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950.20元。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年01月18日”草原兴发羔羊肉串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②2024年11月27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向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兴发公司)送达《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荆掇市监辨鉴通〔2024〕3025号)。2024年12月2日,草原兴发公司复函本局相关内容为:“1.名称:草原兴发羔羊肉串。经辨认,当事人从未生产过该食品包装名称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羊肉串名称为:“180羔羊肉串(产品对比图见附页);2.品牌:草原兴发?经辨认,该品牌为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生产过此包装食品,也未许可其他单位在该类似包装袋、产品外包装箱、食品等地方使用、标注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上述标识为“草原兴发?”羔羊肉串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③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通过“商品条码”微信小程序(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查询上述羔羊肉串标识的“商品条码:6920333625074”的追溯信息。经查询,该物品编码的企业名称:艾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966号1幢403室、条码状态: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2024年12月2日,草原兴发公司向本局复函阐述:“5.商品条码:6920333625074经辨认,该商品条码非当事人商品条码,当事人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条码,也未授权其他单位使用过该商品条码。另当事人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435394,与该商品条码的前8位数字(厂商识别代码)69203336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另:2025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办理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情况说明》中阐述:“......现已查明涉嫌销售伪劣羊肉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荆门市荣捷商贸有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我局认为荆门市荣捷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对荆门市荣捷商贸有限公司移送起诉,已依法对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移送起诉至掇刀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调查情况的说明》中阐述:“......6.公安机关每次讯问陈某某,其均表示荆门荣捷商贸公司潘友荣对其销售伪劣产品不知情。潘友荣本人及其妻子的询问笔录中也均表示荆门荣捷商贸公司对陈某某的行为不知情。”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上述情况,结合本局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资料,故本局认为当事人对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对销售侵犯他人(草原兴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草原兴发?”)的产品(羔羊肉串),不知情、无主观故意。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本局认定其因病、现生活较困难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荆门市某某百货大厦和湖北某某大厦(集团)实业公司销售上述“草原兴发?”羔羊肉串的行为向其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移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950.20元;2.罚款540540.00元罚没款合计:576490.20元
54054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