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龙县诺邓镇小镇咖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荣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9MAD8KPGY5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太极商住城805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云处罚〔2026〕1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花仙尼”草莓果味浓浆水(果味酱)等3种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38.0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料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同时认为,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货值金额较底,违法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且经核实,近两年内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投诉(举报)记录,违法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拟责令当事改正,并拟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1500.00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1500.00元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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