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宁围滨发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TX6M4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路753、755、7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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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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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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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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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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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5]第154号
2025年2月25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路753、755、757号周建法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仓库内发现其待售的卷烟:黄山(印象一品)25条、红塔山(软经典)5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条、利群(新版)4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条、兰州(硬珍品)2条、钻石(荷花)2条、黄鹤楼(硬金砂)2条、泰山(硬红八喜)3条、利群(软蓝)3条、黄鹤楼(软蓝)2条、黄金叶(小目标)2条、黄金叶(乐途)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中南海(冰耀中支)4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南京(大观园爆冰)5条、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长白山(777)9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贵烟(跨越)6条、长白山(蓝尚)3条、南京(炫赫门)5条、云烟(细支云龙)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利群(江南韵)2条、泰山(颜悦)2条、利群(阳光尊细支)1条、利群(西湖恋)1条、兰州(黑中支)3条、七匹狼(纯境)5条、555(冰炫)1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5条、peel(希腊酸奶味)菲律宾5条、万宝路(硬花融)免税1条,合计36个品种138条。该店负责人周建法不在店内,其店员张鸿在现场配合检查,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张鸿,该批卷烟为周建法所有,是周建法在店内回收购入并用于店内销售,因张鸿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周建法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对上述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5年2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中除peel(红酒味)菲律宾5条、peel(希腊酸奶味)菲律宾5条、万宝路(硬花融)免税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以外,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卷烟系周建法所有。周建法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路753、755、757号经营便利店,领有营业执照和持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周建法于2025年2月22日从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入真品卷烟:黄山(印象一品)25条,每条70元;红塔山(软经典)5条,每条85元;黄金叶(硬红旗渠)4条,每条100元;利群(新版)4条,每条150元;红塔山(硬经典100)5条,每条100元;兰州(硬珍品)2条,每条160元;钻石(荷花)2条,每条290元;黄鹤楼(硬金砂)2条,每条150元;泰山(硬红八喜)3条,每条60元;利群(软蓝)3条,每条170元;黄鹤楼(软蓝)2条,每条170元;黄金叶(小目标)2条,每条130元;黄金叶(乐途)2条,每条130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每条300元;中南海(冰耀中支)4条,每条220元;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每条350元;黄金叶(硬帝豪)1条,每条100元;南京(大观园爆冰)5条,每条280元;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每条250元;长白山(777)9条,每条130元;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每条200元;贵烟(跨越)6条,每条210元;长白山(蓝尚)3条,每条170元;南京(炫赫门)5条,每条180元;云烟(细支云龙)5条,每条14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每条145元;利群(江南韵)2条,每条250元;泰山(颜悦)2条,每条170元;利群(阳光尊细支)1条,每条450元;利群(西湖恋)1条,每条210元;兰州(黑中支)3条,每条270元;七匹狼(纯境)5条,每条160元;555(冰炫)1条,每条250元,合计33个品种127条,进货总额为19945元整,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peel(红酒味)菲律宾5条,每条160元;peel(希腊酸奶味)菲律宾5条,每条160元;万宝路(硬花融)免税1条,每条280元,合计3个品种11条,购烟款1880元整,全部购烟款已现金支付。至案发时,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周建法准备放在自己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另查明,周建法于2023年9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周建法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周建法的持证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周建法的身份情况。
证据七:萧烟处[2023]第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周建法在2023年9月15日日被本局行政处罚过。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03月18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5]第5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周建法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周建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周建法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周建法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19945元的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795.05元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3个品种11条予以没收(质检损耗0.6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周建法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3.3条外的33个品种123.7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给周建法。
1795.05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17
2
杭萧市监处罚〔2023〕2037号
经查明:2023年9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信息杭州萧山宁围滨发副食品店(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路753、755、757号)销售过期食品,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本局宁围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前往现场核查,发现上述店内货架上发现产品腌肉料9瓶,每袋净含量40g,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该产品已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属实。据调查证据显示,当事人该批次腌肉料于2022年5月批发购入,共购入12瓶,进价不详,约为6元/瓶,共售出2瓶,自己使用1瓶,其中1瓶于2022年9月售出,售价为7元/瓶,另1瓶于2023年9月5日售出,售价为9元/瓶,违法所得为9元,因当事人未构建销账,具体何时销售已无法查验。此外,当事人食品经营面积为90平方,从业人员仅两人。
据当事人陈述:该商品自2023年8月21日过期后仅售给举报人一包,违法所得为9元,且事后以主动赔偿举报人700元,举报人表示撤诉。此外,当事人称每月月底均会检查货架,此次出现过期食品为店内检查疏忽导致,店内曾经有过消费者发现食品过期的问题都及时赔付,从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望酌情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过期食品数量极少,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腌肉料9瓶,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