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道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062034660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2025)浙1022民初39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章**
罗**,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
2025-12-31
(2025)浙1022民初39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章**
罗**,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3
2025-11-12
(2025)浙1022民初39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章**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罗**
三门县人民法院
4
2025-10-15
(2025)浙1022民初39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章**
罗**,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5
2024-03-26
(2024)浙1022民初7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林**,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6
2019-12-17
(2019)浙1022民初4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曹**,林**
三门县人民法院
7
2019-12-17
(2019)浙1022民初4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曹**,林**
三门县人民法院
8
2019-10-21
(2019)浙1022民初24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林**,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曹**
三门县人民法院
9
2019-10-10
(2019)浙1022民初24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林**,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曹**
三门县人民法院
10
2019-10-10
(2019)浙1022民初24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曹**,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8
(2024)冀04民终5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淮北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14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淮北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16
(2023)冀0404民初2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马**,车小多贸易(河北)有限公司,淮北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更正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4
2024-07-11
(2023)冀0404民初2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淮北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5
2023-12-28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琴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淮北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21
2020-01-08
(2019)浙1022民初4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曹**、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7787.33元
民事案件
2
2019-12-02
2019-11-01
(2019)浙1022民初24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曹**、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6〕74号
2024年1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与县内其余6家驾培企业相关负责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协商驾驶员培训费涨价事宜。2024年4月22日,在三门县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召集下,县内7家驾培企业在一家公司办公室内再次协商驾培行业收费等有关问题,并于当日达成一致口头协议,协议确定了各驾培企业停止各类优惠活动,C1照培训费标准统一定为5633元,并三年内不得跌价等内容。从2024年4月23日开始,当事人按照约定标准收取驾驶员培训费。
当事人的价格串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