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景山镇鑫源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穆桂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MA7EJUM24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林场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1)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是2024年9月3日从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购进单价3元/盒,销售价格4元/盒。(2)复方甘草酸苷片是2023年10月17日,从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购进单价14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3)天麻素片是2023年8月10日,从通化市劲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购进单价2.63元/盒,销售价格3元/盒。(4)风寒感冒颗粒是2023年12月27日,从吉林省汇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20盒,购进单价14元/盒,销售价格15元/盒。(5)根痛平胶囊是2024年5月23日,从吉林省汇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0盒,购进单价5.05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剩余7盒,其余四种药品柜台内均剩余1盒,与在售有效期药品混合摆放。经核对该药店销售台账,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售出,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70元。该店能如实说明上述药品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资质文件和随货同行单。
2026年3月12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宇县景山镇鑫源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药品经营区柜台内发现: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7盒;复方甘草酸苷片1盒;天麻素片1盒;风寒感冒颗粒1盒;根痛平胶囊1盒。上述药品外包装完好,均已超过标注有效期,仍陈列在销售柜台内,与在售有效期药品混合摆放。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药品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对上述过期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3月12日和3月20日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证照复印件、药品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家资质证明。2026年3月19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剩余7盒,其余四种药品柜台内均剩余1盒,与在售有效期药品混合摆放。经核对该药店销售台账,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尚未售出,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70元。该店能如实说明上述药品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资质文件和随货同行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劣药货值金额较小,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证明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且当事人对自身管理漏洞诚恳认错。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硫酸卡那霉素滴眼液7盒、复方甘草酸苷片1盒、天麻素片1盒、风寒感冒颗粒1盒、根痛平胶囊1盒;2.罚款:10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请负责人审批。
10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