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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德文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4075857471B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12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8
(2025)浙0203民初129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餐小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诚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0
(2025)苏0104民初1694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杜**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4)云0103民初195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楷彭小吃店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川0104民初1928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洋芊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1
(2023)鄂0192知民初25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蓝建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4-01-22
(2023)沪0120民初184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7
2023-12-05
(2023)沪0120民初1841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8
2023-07-13
(2023)沪0120民初99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奉贤区人民法院
9
2023-07-13
(2023)沪0120民初99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10
2023-06-26
(2023)鄂0192知民初25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蓝建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8
(2024)云0103民初195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楷彭小吃店
裁判文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云0103民初1956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楷彭小吃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0
(2024)川0104民初1928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洋芊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8
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洋芊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2
2023-05-04
(2023)沪0120民初99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捷讯嘉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秦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9日领取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餐饮管理和品牌推广。2024年11月31日起,通过其注册的官方网站发布招商加盟链接,招揽加盟客户。在网站首页“招商加盟”板块,以图片形式显示“加盟步骤、加盟申请表”等内容,浏览该板块全部信息,未见任何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提示或警示的内容”。2026年2月5日将涉案网页内容删除。截止案发之日,无人通过该网站招商加盟,未产生实际交易,该网站招商加盟信息的总计浏览量为130人次。 另查明,该涉案广告由当事人单位市场部自行制作,制作耗时1天,工资表显示2024年十一月工资为4700元,在职21天,故广告制作费用为223.8元;当事人为发布该招商加盟广告产生的推广费用为3000元,广告费合计3223.8元。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招商加盟类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447.6元,上缴国库。
6447.60元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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