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枝江市开坛香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元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49U23C9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25号-8(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4〕77号
经查明,上述编号Y38的“百瑾泉散装白酒”(以下简称Y38)6桶(50L),编号G55的“百瑾泉散装白酒”(以下简称G55)2桶(50L),编号J42的“百瑾泉散装白酒”(以下简称J42)4桶(50L),编号LB45的“百瑾泉固液法白酒”(以下简称LB45)3桶(50L),均为当事人从山东百瑾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其中有3桶Y38,1桶J42,1桶G55的标签(含生产日期)因运输过程磨损遗失,当事人使用自备日期号码机和小型字母、数字印章在从生产企业索取的空白合格证上凭主观、任意标注生产日期和编号后,张贴在产品合格证磨损遗失的桶装白酒上,置于库房中用于销售。Y38的标签有“百瑾泉合格证,2023年12月20日,Y38,产品名称:散装白酒;产品类型:浓香型白酒”等内容。J42的标签有“百瑾泉合格证,酒精度(产品代号):J42,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年4月09,净含量:50L;产品名称:散装白酒;产品类型:浓香型白酒”等内容。G55的标签有“百瑾泉合格证,2023年12月20日,G55,产品名称:散装白酒;产品类型:固液法白酒(清香型白酒)”等内容,LB45的标签内容有“百瑾泉合格证,酒精度(产品代号):LB45,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年9月20日,净含量:50L;产品名称:固液法白酒(高粱、小麦)、山药、水;产品类型:植物类浸提露酒”等内容。 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日期号码机1套(日期号码机上显示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小型字母、数字印章1套;空白合格证标签656张(其中蓝色标签409张,黄色标签82张,绿色标签165张),其中一张还未张贴的蓝色“百瑾泉”空白合格证标签上已打码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再查明,上述涉案白酒Y38销售价格为250元/桶/50L,J42销售价格为3400元/桶/50L,G55销售价格为300元/桶/50L,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桶装白酒货值金额4450元,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白酒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还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仅查验了供货方资质,但未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2024年1月15日,办案单位委托枝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扣押的白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对于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本局决定: 1.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Y38白酒3桶,J42白酒1桶,G55白酒1桶,日期号码机1套,小型字母、数字印章1套,空白合格证标签656张(其中蓝色标签409张,黄色标签82张,绿色标签165张); 2.处20000元的罚款。
20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