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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邝应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3588974518W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亭司镇金坪村十三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15
(2020)湘1023民初3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浏阳市大瑶棠花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永兴县人民法院
2
2020-04-17
(2020)湘1023民初3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浏阳市大瑶棠花出口花炮厂,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永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6
2020-11-20
(2020)湘1023民初3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与浏阳市大瑶棠花出口花炮厂、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264.35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6
2021-03-15
(2021)湘10民终5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浏阳市大瑶棠花出口花炮厂与邓**、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02
2020-09-25
(2020)湘1023执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5-08
2020-04-28
(2020)湘1023执保63号
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兴县和美佳烟花爆竹厂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21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永兴)应急罚﹝2026﹞3号
2025年11月21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邝良勇 刘毅 依法对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时,企业处于经营状态;该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74518W ,成立日期:2012年01月11日;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证书编号:(湘)YHPF[2023] 4306008号,有效期限:2023年01月06日至2026年01月05日。许可范围:烟花类(C、D级)、爆竹类(C级)永兴县内销售,从业人员10人。执法人员检查后针对检查发现的行为制做了《现场检查记录(湘郴永兴)应急现记〔2025〕1194号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郴永兴)应急现决〔2025〕560 号 》 等执法文书。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发现以下问题:1、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活区的停车棚里存放22箱烟花,商品名称喜乐福—60型福到财来1/1,规格型号1/1,数量11箱,单价238元共2618元。商品名称喜乐福—80型繁花似锦1/1,规格型号1/1,数量11箱,单价238元共2618元。总计:2618元+2618元=5236元。证据一:2025年10月31日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湘郴永兴)应急现记〔2025〕119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郴永兴)应急现决〔2025〕560号 》 执法文书。,各 1 份,共 2份,证明:1.案件来源和管辖权的合法性,2.当事人签字认可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 年11月 21日对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情况属实。证据二:2025年 12月1日采集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应强、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曹传刚身份证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1 份,共6份,证明该企业合法性,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证据三:2025年12月8日对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邝应强、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曹传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共 2份,证明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 年11月 21日对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情况属实。证据四: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在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收集的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收货单(单据编号:GHD20251100001)1张;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 3张,共4张。证明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活区的停车棚里存放22箱烟花的事实存在。证明22箱烟花价值为人民币5236元。上述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通过拍照、调查、询问、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06
2
(湘郴永兴)应急罚﹝2025﹞7号
2025年1月6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兴县永恒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允许湘L56P88、湘L8516C、湘L1208Q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进入仓库区。
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