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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兰俊耀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华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AWYMN5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阁一村北市街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2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瑞安市上望街道农贸城3幢26号傅某某处购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1件8kg,销售价格为9元/千克,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计货值金额7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提供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和购进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香蕉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合格项目属于内在质量问题而非通过食品外观即可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2
瑞市监处罚〔2023〕822号
2023年06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瑞安市兰俊耀水果店送达了由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XBJ23330381304531945)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30381304531945)各1份。依据上述报告检验结论,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依据GB 23200.39-2016,实测值为0.078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被抽样食品检验结论、真实性有异议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存在异议的可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场未发现与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香蕉及噻虫胺等相关产品。综上上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从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农贸城第*幢**号经营的傅某某处购进上述批次香蕉2箱,合计16kg,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千克,合计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进货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蕉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属于内在质量问题而非通过食品外观即可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