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洪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L4KJ5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荷岭镇农贸市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0
(2024)赣0983民初498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
竜*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赣0983民初498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
竜*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4-08-30
(2024)赣0983民初498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
竜*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浙1123民初9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
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遂昌县人民法院
5
2022-12-12
(2022)赣0983民初76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
姚**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10
(2024)赣0983民初498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
竜*
裁判文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路政罚﹝2025﹞0810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3日18时09分,松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22(龙丽线)丽水、龙游方向K113+3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陆拾伍元整。
18265.00元
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2
丽路政罚〔2025〕07213
2024年6月4日9时19分,遂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林华贵、朱淑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3013:51:26车号为赣CAB019在S222(龙丽线)丽水方向K61+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吨。
-
8790.00元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2
3
丽路政罚〔2025〕07212
2024年5月30日14时44分,遂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林华贵、朱淑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2300:12:47车号为赣CAB019在S222(龙丽线)丽水方向K61+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9.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吨。
-
4290.00元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2
4
丽路政罚〔2025〕07214
2024年7月24日14时38分,遂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林华贵、朱淑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7-1710:42:55车号为赣CAB019在S222(龙丽线)丽水方向K61+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1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15吨。
-
1042.00元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2
5
甬路政罚﹝2025﹞1943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5日06时00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丹东线)前童方向K3809+1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1272.00元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5-04-18
6
违法超限运输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7月12日03时07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西过境与垟教村交叉口检查时发现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浙赣洪星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元整。
1009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