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姜翠荣西医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翠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80CEX8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北街安居小区4号楼1门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5〕2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4日从宋士丽处购进地西泮片2瓶,阿普唑仑片10瓶(15元/瓶),上述药品当事人称认为该药品有问题给扔掉了。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通过电话从张春艳处购进20瓶阿普唑仑片,国药准字:H1021749,生产厂家: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20410,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1日,每瓶100片,一瓶15元,一共花了300元;购进后当事人于2023年8月6日将该药品销售给名字叫张敏的人共40片,包成2包,每包20片,销售价格每包20元,总计40元。截至案发时止,公安机关在其诊所内共查获11瓶98片,去除销售的40片,其余的被家人自用,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4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2022年9月24日购进的地西泮片以及阿普唑仑片的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日期等相关信息,现场也未发现该药品,因此无法确定该药品是否为假药。
经德惠市公安局指派有关人员对当事人购进的阿普唑仑片进行了假药鉴定,鉴定意见是当事人购进的阿普唑仑片是假药。另经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关于认定假药的请示》的批复,阿普唑仑片,标示生产企业: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20410,认定为假药。
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合法经营,鉴于当事人在违法事实发现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原则,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阿普唑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为假药 :(二)已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0元,其所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较低,且涉案药品数量相对较少,当事人销售的假药数量不多,同时本局自该诊所购进涉案药品至今未接到使用上述假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或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亦未在互联网媒体平台上监测到相关舆情。且当事人对涉案药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材料,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以150000.00元罚款比较适当。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