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宗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渝0110民初66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5
(2025)渝0110民初65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5
(2025)渝0110民初65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9
(2025)渝0110民初60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9
(2025)渝0110民初60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彭*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7
(2025)渝0110民初65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古**,高**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7
(2025)渝0110民初64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8
(2025)渝0110民初4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8
(2025)渝0110民初38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8
(2025)渝0110民初38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7
2023-04-10
(2023)渝0110民初31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应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26
2023-09-28
(2023)渝0110执41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5-22
2023-05-16
(2023)渝0110执10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4-20
2022-12-26
(2022)渝0110民初110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20
2022-12-26
(2022)渝0110民初109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20
2022-12-15
(2022)渝0110民初109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4-20
2022-12-26
(2022)渝0110民初108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4-20
2022-12-26
(2022)渝0110民初115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4-20
2022-12-26
(2022)渝0110民初110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4-20
2022-12-09
(2022)渝0110民初100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43号
经查,润庆景秀江山是当事人负责管理服务的小区,润庆景秀江山的转供电资格是君航物业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确定的。当事人因2018年4月-2020年11月期间转供电多收商户电费被本局于2021年06月18日下达《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1)104号)。2020年12月-2021年11月期间当事人严格按照供电公司的电价和商户用电各分表抄表电量向商户收取电费,同时向商户收取据实分摊损耗电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文件规定2021年10月15日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同时取消《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电价0.6378),仅保留居民和农业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当事人2021年12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分两部分,前半个月电价是0.6378元/度,后半个月调整为市场电价是0.7146元/度,但是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价是全部按照0.6378元/度,当事人发现这个问题后,为了弥补亏损就加收了转供电服务费,加收转供电服务费一直持续至2024年6月。2021年12月-2024年6月期间转供电收取商户电费的具体情况是:一是按照商户用电各分表抄表电量和当事人核算的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二是收取了商户转供电服务费(0.31元-0.1元每度不等)。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超过了商户应缴纳的电费。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关于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2年4月1日-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当事人2021年12月-2024年6月期间向商户收取的电费超过了商户应缴纳的电费的详细数据进行了核算,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3月),当事人先计算出商户应交电费单价(供电公司的电价+损耗单价(实际损耗电量*供电公司的电价/商业分表抄表电量总和)),然后计算出多收电费(商户抄表电量*(实收单价-应收单价即商户应交电费单价))。第二阶段(2022年4月-2023年12月),损耗未超过12%时,多收电费为商户抄表电量*(实收单价-应收单价即商户应交电费单价(供电公司的电价+损耗单价(实际损耗电量*供电公司的电价/商业分表抄表电量综合));损耗超过12%时,多收电费为商户抄表电量*(实收单价-供电公司的电价*1.12)。第三阶段(2024年
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实际收取商户的电费超过了商户应交电费的行为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警告2、罚款228000元。
228000.00元
-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