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沃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浩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8MA7B2HTK5B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裕市监处罚〔2026〕221号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
2026-09-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9-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