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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李银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1C6M1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民族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108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16年03月2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从事粮油、调料零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认真检查涉案食品的标签标识,致使把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食品销售出去。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为NO.HTRWP202302070《检验报告》。 经调查核实,上述涉案食品系武汉供货商武汉市洪山区豆来乐杂粮经营部(彭望英)于2024年2月14日从生产商五常市龙跃米业有限公司采购的,共计300袋,出厂单价1.8元/斤,货款金额27000元,生产商通过黑龙江延寿县顺达物流运输涉案食品。2024年2月18日,涉案食品到达武汉供货商处。当日,当事人与武汉供货商协商后直接从物流运输车内把300袋涉案食品转运到了自己联系运满满货运平台安排的货车上,19点40分,涉案食品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当事人采购单价2.22元/斤,111元/袋,购货金额33300元,未付款。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了70袋涉案食品给客户黄酒厂,销售单价2.46元/斤,123元/袋,销售金额8610元,已收款。证据显示,该批次涉案食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是生产商成品车间当班操作工作人员在喷码机上设置喷码日期时,由于工作不认真,错把实际应该喷码显示的生产日期“2024/01/25”操作为“2024/02/25”。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900元;因涉案食品退回当事人,销售货款也原路退回黄酒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地球人?东北精选糯米食品300袋; 2.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73800元。
738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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