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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辜廷煜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566793484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芙蓉路J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6〕123号
1.当事人为广西百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1号商铺楼(广运都市景苑一期 移动办公用梯)电梯维保业务; 2.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3.当事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1号广运都市景苑一期工作的维保工作人员梁发疆、李啟振、何斌持有合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当事人进行年度自检时未对柱塞式电磁铁形式的杠杆鼓式制动器拆解保养过程留存视频或者照片记录; 5.制动器拆解保养是电梯维保的其中一项服务内容,该项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进行计算。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委托情况。 3.《询问通知书》(桂南西市监询通〔2025〕826号),证明当事人到本局配合询问调查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韦斯和制作的《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日)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 6.《证据提取单》1份共8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7.《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 8.《关于对广运都市景苑电梯年检不合格事件的通报及处理》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由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
12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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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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