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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欣荣纸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瑞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87UPM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汈东街道办事处光明路原农金会A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生产的纸碗(规格型号630ml,生产日期/批号2025-08-01)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91-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在收到省抽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没有提出异议,并认可检验结果。经调查查实,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共计生产了100箱,每箱300个,且已全部出厂销售,销售价格为24元/箱,生产成本价格为21元/箱,销售金额共计2400元,利润300元。 另外,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将生产的纸碗送检且检验合格,且当事人未缴纳税费,未提交证明其合法开支的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纸碗,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4800元。
48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2
汉川市监处罚﹝2025﹞1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87UPM0W,名称“汉川市欣荣纸制品厂”,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9月1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开始在住所登记地址,从事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的生产销售。2024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其厂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12月生产的产品名称“一次性纸杯”,其塑料外包装正面标注“精品纸杯”、“选用上等优质淋膜纸”等字样,反面印制的内容为:产品类型“一次性纸杯”、材质:淋膜纸;电话:159****7542;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以及“产品特点”等文字内容介绍;右下面标注为“6948975933050”商品条码.其“一次性纸杯”规格为230ML,从杯口至杯底处通体印制红色,未按照《GB/T27590-2011》4.1“纸杯印刷图案应轮廓清晰、色泽均匀、无明显色斑,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纸杯不应有异味。”的规定在上述纸杯上进行印制。另查实,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的“6948975933050”商品条码通过手机小程序中的“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查询,编号“6948975933050”实际为“荆州市荆州区紫荆金兴塑料制品厂”的商品条码。上述“一次性纸杯”于2018年12月根据客户需要共生产了10箱,每箱10袋(40个/袋),共计4000个纸杯。其中2018年12月销售了9箱,销售价格为20元/箱(0.05元/个),金额为180元,货款当时已通过现金收讫,至目前为止生产了一个批次,库存1箱未销售。因厂规模小,没有专职会计,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利润无法计算。  据当事人陈述:2018年时刚接手该厂,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没有经验,也没有市场,为了生计采取去接客户的定制产品为主,上述包装就是一个客户的定制,客户说明主要是用于服务农村的一条龙酒席使用的,因为农村办喜事喜欢用大红杯。为了能接下这个订单,所以就按照客户的要求把纸杯的杯身印制成通体红色。至于外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并没有经过对方授权许可,以为所有的商品条码都是一模一样的,为了赶时髦,所以就找了一个同行的产品包装照着样子,冒用了人家的商品条码印在了自己的包装上。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一次性纸杯”1箱;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4、罚款2820元.
282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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