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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经济开发区礼品食用油加工作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礼品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0322189037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洛邦镇花椒地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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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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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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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食罚[2024]63号
2024年7月24日,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黔南州经济开发区洛邦镇花椒地街上对都匀经济开发区礼品食用油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台炒锅,正在炒油菜籽,1台“盖加盖”榨油机,正在榨油,现场摆放有2个“304”多用桶中盛有菜籽油;2.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摆放其收购菜籽加工用于销售的菜籽油,另有油瓶32个,1台无检定合格标志的电子台秤;3.当事人提供了《夏粮收购台账》及《检验报告》(2020-5-11),无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4.执法人员对上述炒锅、榨油机、304多用桶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7月26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以《线索移交函(第八期)》的形式移交我局,我局于7月28日予以登记,并于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1.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不能提供《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2.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7月24日查封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1台炒锅、1台“盖加盖”榨油机、2个“304”多用桶解除查封;3.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为其投资人肖礼品自建民房,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大约83平方米,地址位于匀东镇花椒地街上,据当事人投资人肖礼品口述,平时负责生产加工菜籽油的为肖礼品、陆树群夫妻二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录像。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8月2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4年7月1日至7月24日,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了菜籽油450斤。 2.当事人2024年6至7月向农户收购了6吨菜籽,使用了1800斤菜籽生产了菜籽油450斤,共销售了221.67斤,其销售价为12元/斤,成本是11.7元/斤,余228.33斤分送亲戚朋友食用,货值金额5400元,违法所得66.5元[221.67斤×(12元/斤-11.7元/斤)]。 另查实: 1.当事人生产场所为其投资人肖礼品自建民房一楼的两间房,面积约83平方米,从业人员为肖礼品、陆树群夫妻二人,生产设备有炒锅一台、榨油机一台,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 2.当事人于2020年购买相关设备后申请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审查未通过。 3.当事人采购盛装菜籽油用的塑料瓶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索取了出厂检验报告和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2024年7月24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准备了一批菜籽油并于次日送检,经黔南州检验检测院检验合格;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生产,按登记要求重新装修生产场所,同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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