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李晓明鸡公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4MACB4CJ71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恒基·都会明珠S2-1-10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6〕156号
现查明,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厨房内调料架上第四层发现两袋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碱面(食品添加剂),生产商:赤峰新敬凯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0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4年9月8日,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涉案食品添加剂系当事人制作面食使用。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相关联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使用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6月10日由红山区逸晨盛世川调调味品商贸中心购进2袋碱面,单价1.5元/袋,合计金额3元。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其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