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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昌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78445575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工业基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8
(2021)鄂13民终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4
(2024)鄂1303执1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3)鄂1303民初7151号
追偿权纠纷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刘明昌
随州市骏捷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3
2024-03-06
追偿权纠纷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刘明昌
随州市骏捷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30
2024-04-27
(2023)鄂1303民初7151号
追偿权纠纷
湖北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刘**与随州市某甲物流有限公司、随州市某乙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3939.91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3
2021-06-23
(2021)鄂13民终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0
2020-11-16
(2019)鄂1303民初3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11
2019-08-12
(2019)鄂1303执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4-20
2018-04-20
(2018)鄂13民终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27
2017-09-27
(2017)鄂1303民初2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22
2017-12-22
(2017)鄂1303民初2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1-21
2017-07-24
(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与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12-30
2016-12-30
(2016)鄂13民终693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与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4100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11-24
2016-11-24
(2016)鄂1303执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随州市神绿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市监处罚〔2026〕255号
经查,上述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编号分别为:2024010121,2403173943)的登记单位及使用单位均为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上述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合格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26年7月21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检验,2026年7月27日出具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1QD120261431、11QD120261432),其报告检验结论一栏均显示:“不合格”。当事人口述称:因之前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遭遇车祸去世,相关特种设备资料存放混乱,新接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不熟,导致上述两台起重机定检超期后才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报检,检验结果也为不合格。截至2026年7月28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上述设备均已超过定期检验日期(2026年6月),处于检验不合格的状态,且正在使用。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即2026年6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亦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且上述2台起重机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026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曾市监特令[2026]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2026年8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日当事人停用了上述特种设备。2026年7月29日当事人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提交检验申请书,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受理后安排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公司的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了定期检验。2026年8月4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1QD120261528,11QD120261529)其报告检验结论一栏均显示:“合格”。2026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当事人进行复查,上述2台起重机在整改期间处于自行封存停用的状态,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上述2台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经查,当事人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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