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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国宝榨油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国宝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DPY0DD8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和平村委会无量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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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6〕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经南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目前该店正在提升整改,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完成提升改造并办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规格同批次的核桃油。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核桃油生产数量为50L,抽检剩余核桃油3桶(约30L)赠与山神寺庙烧香用,其余约16.8L已居家使用完,目前未出现不良反应。在2025年11月12日抽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核桃油)中检测出酸价(以KOH计)3.5mg/g,根据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酸价不得大于3mg/g,超出标准0.5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2日被抽检核桃油数量为3.2L,抽检价格为30元/L,合计96元。涉案核桃油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因抽检剩余部分未销售,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9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用植物油(核桃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议和领导集体会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96.00); 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以上合计执行人民币叁仟零玖拾陆元整(¥:3096.00)
3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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