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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建芬绘画作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建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6MA6NAQU48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治庭街3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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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87号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文身服务经营期间,门口虽设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但由于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履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下午,有4个人来到弥勒市建芬绘画作品经营部,其中有2个人要求文身,一男一女,当时当事人询问他们给成年了,答复已成年了,当事人没有核对身份信息,就为他们提供文身服务了,女孩在右手手臂上文身,文的图案是碎花。经调查,女孩叫郭某某,系东风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未在校,只参加考试),家庭住址:弥勒市新哨镇路体村委会小路体村一社76号,身份证号码:53252620090428082X。 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郭玉娇和一个男子两人文身费用合计240元,其中女孩文身费用200元,男孩文身费用40元,费用是女孩微信支付给当事人老公杨东升的。经询问当事人,女孩文身费用200元,本案违法所得为200元。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2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佰元整)。
100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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